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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保护伞”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11-28]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847

11月26日,经我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柳受贿案已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财物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所收赃款44480元。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又一宗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柳在担任丰顺县汤西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畜牧方面工作的职务之便,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生猪经销商徐某谷(已判刑)、徐某德、陈某生、胡某迎等四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分别收受他们所送的感谢费共计44480元,所收款项全部被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徐某柳非法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徐某妹(徐某谷妻子,已判刑)恶势力犯罪团伙垄断丰顺县城区猪肉供应,扰乱县城猪肉市场秩序提供了帮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充当了徐某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保护伞”。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柳对我院的指控无异议。鉴于徐某柳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清所有赃款,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丰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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