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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徒步太累,“牵”辆单车骑行可“刑”吗?

发布时间:[2025-10-09]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29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江从汕头徒步前往广州,因不认识路而拐弯来到丰顺县留隍镇,早晨在路过街道某商店门口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碳纤维公路自行车,便将该自行车直接骑走,骑行7天后,由于自行车爆胎,胡某江便将自行车丢在路边继续徒步前行。6月25日,胡某江在博罗县桥洞下避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5050元,已达盗窃罪的立案标准。9月19日,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胡某江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于9月29日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在线说“法”:这波操作,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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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顺手牵车”?那是偷,不是借。没经过物主的同意,没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就拿走,纯粹是秘密窃取。就算放在户外的物品也是有主之物,不经主人同意擅自拿走就是偷。

2. 骑行7天几百公里?这叫“非法占有”。骑了这么远这么久,远超正常“临时借用”的范畴,分明是想占为己有,视同己物。

3. 爆胎就扔?错上加错。随意遗弃,不仅损害他人财物(或使财物处于危险状态),更说明他根本就没打算归还,有非法处置的意图。

4. 最重要的是,这辆被偷走并被丢弃的自行车,价值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胡某江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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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自取视为“盗”,“顺手牵羊”也是偷。哪怕顺的是手机、提包、鞋子……只要达到相应数额或者次数,都可能构成盗窃罪。“我以为不值钱”“我就是临时用用”“我打算过几天还”,这些通通不是免责事由。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事后不但需要如数赔偿他人财物,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身财物,莫让不法分子有“顺手牵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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