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随意出借银行卡?构成电诈帮凶!
“我只是借银行卡给朋友用,怎么就犯罪了?”被告人彭某望着判决书上“有期徒刑一年”的字眼,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个曾以为“举手之劳”的举动,最终让他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日前,丰顺县检察院起诉的彭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再次警示市民:个人银行卡绝非“通用工具”,随意出借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彭某在明知李某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协助李某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资金14万多元,并与李某等人到银行取现。经查,李某专门从事帮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寻找银行卡接受诈骗款并取现的方式从中获利。
随着李某等人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彭某的行为也浮出水面。面对讯问,彭某反复辩解称“钱是李某骗来的,我既没参与诈骗,也不知道具体是谁的钱,顶多算帮个忙”。彭某始终认为钱是别人转过来的,即使是通过不法手段得来的非法资金,也并非是他个人的钱,认为其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帮凶”。
只是为接受非法资金提供银行卡就不构成罪?大错特错!
2025年7月,丰顺县检察院以彭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丰顺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就像个人的“金融身份证”,出租、出借等同于为犯罪分子“开绿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分工细化、层层转手”的特点,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市民因贪图小利而出售、出借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工具人”。银行卡若被不法分子用于接收赃款,不仅可能导致账户被冻结,还可能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保持清醒头脑,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警惕,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支付密码,切勿协助陌生人转账或提取来源不明的资金,莫因一时糊涂而犯罪,到时将会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