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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银行账户钱款不翼而飞?原来是家贼难防!

发布时间:[2025-02-20]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17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陈某从外地回到亲戚钟某的家中居住。期间,陈某在钟某网上购物付款时偷看其支付密码,由于该密码过于简单,陈某便记下了钟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之后陈某私自使用钟某的手机微信赠送自己微信“亲属卡”,并通过“亲属卡”交易的方式,分三次盗窃钟某微信账号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1.2万元,陈某将钱款提现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内用于日常消费,并删除钟某手机上的转账记录。同年12月,钟某发现自己银行账户的钱款少了,遂报警。2024年7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陈某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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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账户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在输入支付密码时注意遮挡,防止被不法分子偷窥,一旦发现钱财被盗刷,应第一时间对银行卡和相关支付账号进行挂失、止付,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也警示大家,切勿为了一已私欲,放任贪婪之心盗取他人钱财而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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