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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取保候审=没事了?大错特错!

发布时间:[2024-05-21]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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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在丰顺县留隍镇务工的曹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与同车道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车受损。经查实,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曹某某的态度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办案检察官多次传唤曹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曹某某均拒接电话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因此,丰顺县检察院于2023年8月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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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某执行逮捕,曹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悔恨,在接受讯问时表示自己误解了取保候审的含义,“以为取保候审就是没事了”“害怕去了就被抓进去”“认为公安机关那边处理完了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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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暂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虽未羁押,但其仍须遵守联系方式变动报告执行机关、传讯及时到案等义务,切莫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权威,因一时“任性”使自己失去自由。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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