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户外的东西也是有主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为了获取一点蝇头小利,盗取他人采砂船上的发动机及配件当废品卖,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近日,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简要案情:2023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李某驾驶渔船将被害单位某公司停靠在丰顺县留隍镇韩江流域采砂船上的发动机及配件进行偷拆,后两人将偷拆的发动机及配件载至潭江镇,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采砂船上的发动机及配件价值合计3094元。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叶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叶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提出以上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犯罪行为不仅毁掉的是自己的前程和幸福,而且犯罪记录也会影响下一代的政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放在户外、道路、河边的物品虽然没人看管,但也是有主之物,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因一时贪念盗取别人财物而触碰法律,身陷囹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