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丰顺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认罪认罚上诉案件
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呢?
近日,由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冯某某诈骗案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将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的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冯某某以帮忙找工作和购买社保为由,一共诈骗受害人近12万元。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冯某某刑事责任,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冯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丰顺县人民法院采纳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冯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冯某某耍起了小心思,听说上诉不加刑的他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企图获得减刑,并拖延入监的时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从简处理。本案中,冯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说明其对原有“认罚”结果的否认,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随后,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
2022年4月24日,该案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改判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即二审判决比原审判决加重刑期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