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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首个”!丰顺检察出台全市首个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适用办理首个案件

发布时间:[2021-12-23]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369

关于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机制(试行).png

近日,丰顺县检察院与丰顺县司法局召开联席座谈会,经座谈磋商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机制(试行)》(下称《机制》)。这是全市首个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于日前办理了首个适用该机制的刑事案件。

依据《机制》规定,在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等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暂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为了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争取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丰顺县检察院制定该《机制》,目的在于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既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又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制度会签后第二天,丰顺县检察院便对一宗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被害人蔡某是邻居关系,平时相处较好,黄某因水管破裂在蔡某家门前的排水沟堵水修水管,蔡某因水沟排水问题与黄某产生纠纷,后蔡某被黄某推倒跌坐在地上而致左手手腕受伤,经鉴定,蔡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检察官多次调解,但双方对赔偿的分歧比较大而未能达成和解。在黄某同意缴纳赔偿保证金3万元的情况下,检察官对该案启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向丰顺县公证处发函协助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并由黄某委托其家属将3万元保证金交于公证处提存。随后,丰顺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丰顺县检察院办理首个适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是对该制度有效运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接下来,该院将继续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最大化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质量、更优效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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