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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 锲而不舍促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21-01-06]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453

庭审现场(刑事和解).jpg

近日,我院检察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锲而不舍化解矛盾,成功促成了一宗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发挥了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鑫、吴某森酒后情绪失控,毁坏被害人冯某辉家价值6065.03元的物品。酒醒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后,两名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另外,被告人吴某鑫父母年迈多病,女儿年幼,妻子怀孕在身,家庭陷入困境。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检察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立即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但当事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过大,一时间无法达成和解。

为切实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又多次联系被害人,在耐心细致地进行法、理、情有机结合地调解后,被害人表示愿意适当减少赔偿金额。之后承办检察官又联系到吴某鑫在深圳工作的表姐,其表姐见检察官如此认真地化解矛盾,深受感动,表示愿意代付吴某鑫的赔偿金额。经过承办检察官的不懈努力,当事双方最终在开庭前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综合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及刑事和解等因素调整了对吴某鑫、吴某森的量刑建议,在原有的量刑建议增加了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刑事和解是轻微刑事案件中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我院将在依法保障涉案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继续推动刑事和解工作落到实处,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体作用,为建设和谐丰顺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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