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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种“美味”吃不得!一男子因非法捕猎野生“石怪”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13]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554

近日,我院起诉的一宗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获判,被告人赖某因非法捕猎9只野生动物棘胸蛙(俗称“石怪”),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捕捉的野生动物棘胸蛙.jpg

野生动物棘胸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赖某两次到我县汤西镇大罗村火滩自然村山林里,使用电鱼机、头灯、网袋等作案工具捕猎9只野生动物棘胸蛙,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石怪”。据赖某交代,第一次是去挖苦笋的时候看到有野生动物棘胸蛙,就顺手抓了一两只,回家后就煮来吃掉了。第二次是想要抓来出售,所以6月20日晚,赖某又去抓了7只,附近村民发现后立刻报警,赶赴现场的民警将赖某抓了个现行。按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它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它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汤西镇大罗村火滩自然村属禁猎区,2017年1月1日起的5年时间里实行全面禁猎。此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作案工具.jpg

作案工具

我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再次成为社会共识,被告人赖某明知故犯,最终也为自己的好吃和贪财付出了代价。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不要以为田间地头、深山绿林里的野生动物可以随意捕杀,法律会“罩”着它们,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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