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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从业禁止”建议入选省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10]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560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10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事)例,我院“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建议从业禁止获采纳”跻身其中,为我市唯一入选案例。

案例中,被告人罗某某是我县汤南镇某小学的数学老师,2017年11月6日,罗某某在学校办公室内分别对两名10岁女童实施猥亵。2017年12月8日,罗某某又在办公室内对上述两名女童实施猥亵。案件发生后迅速成为社会舆论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检察人员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等实施“一站式”取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案件移送我院后,挑选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从严办理该案,从快做出批捕、起诉决定,并对两名被害女童进行心理疏导。2018年4月18日,我院以罗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除提出量刑建议外,还建议法院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及其相关工作。2018年5月15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采纳了我院从业禁止的建议。

办案过程中,我院针对部分学校忽视师德师风建设、预防性侵害工作缺失、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县教育局发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检查制度及完善相关量化考核机制,严格把好教师入口关、品德关;同时建议其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建设,增强校园安全系数。此外,针对性开展有关加强未成年人预防被性侵的法治宣讲,通过送法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的形式,举行多种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家长的法治观念。

该典型案例的公布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是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二是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对教师群体中的“师德沦丧”行为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三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作用,凝聚教育局、妇联、团县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家庭等力量,合力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构筑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屏障。

自2016年5月我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室以来,认真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查逮捕案件61件191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71件176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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