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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7-06-12]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606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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