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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查起诉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08-09]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160

8月2日,我院派出检察官出庭公诉李某江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院检察官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公诉,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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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机关查明: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江和其未婚妻杨某琴以及其哥李某辉到建桥镇新和村埔头寨“大科排”山祭拜其父亲坟墓,李某江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78.50亩,其中有林林地面积42.10亩,火烧林地属省级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概算,林地复绿费用需资金33680元。

我院认为,生态公益林划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被告人李某江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省级生态公益林被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规定,李某江应承担被烧毁有林林地的复绿费用。我院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间没有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起诉,我院依法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江承担复绿费用3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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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检察官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原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作了阐述,并对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李某江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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