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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谢某甲和谢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时间:[2022-08-09] 责任编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6216

案例分析

 

谢某甲和谢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李传智 罗伟坤

 

一、案情介绍

2018年7月8日上午,谢某甲、谢某乙以谢某丙在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上修建大门和围墙为由,驾驶一辆铲车到谢某丙家门口,由谢某乙先驾驶铲车撞了谢某丙的右侧门柱,然后换谢某甲驾驶铲车撞了左、右侧门柱及围墙,导致谢某丙家的两个门柱及部分围墙被毁坏。经鉴定,谢某丙家被毁坏的门柱、围墙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583.95元。

二、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甲、谢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一:谢某甲、谢某乙认为谢某丙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大门和围墙,多次向政府部门举报,反映问题,但得不到及时处理,谢某丙不顾政府停工通知书而继续施工,存在抢建行为。谢某甲、谢某乙在诉求得不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如不实施破坏行为,其权益将受到侵害,驾驶铲车毁坏大门和围墙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行为客观上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所涉及被毁坏的大门和围墙,系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上,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情况下,个人擅自在纠纷土地上修建的大门和围墙,属违章建筑,修建人对该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他人将该建筑物毁坏,未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宜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甲、谢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谢某甲、谢某乙未经法定程序,公然驾驶铲车故意撞毁谢某丙修建的大门和围墙,毁坏大门和围墙价值超过刑法追诉的5000元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甲、谢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对财产的事实占有,从而维护对财产占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本案中,虽然毁坏的大门和围墙是建在权属存在争议纠纷的土地上,但综观全案,大门和围墙由谢某丙出资建造并事实上使用和占有,土地归属及大门和围墙是否属违法建筑必须经由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认定,大门和围墙是否应该拆除也必须由法定机关决定,如何拆除也是法定机关的法定事项,个人无权代为行使公权力。如果任由个人违法行使私权,对该事实占有的非法破坏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因此,谢某甲与谢某乙的行为已侵害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保护的法益而构成犯罪。正如抢劫了别人盗窃而得到的物品依然构成抢劫罪一样。

理由二,本案案发前谢某甲曾经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相关部门也多次介入调查,并对双方开展调解,特别是2018年4月,谢某丙申请镇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得到镇政府受理,相关调查工作至案发时仍在进行中。本案中,被毁坏的大门和围墙主要部分在2017年底已基本完成。谢某甲、谢某乙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即使大门和围墙的建设确实侵害了他俩的合法权益,但当时的情形并未紧迫到以后无法通过法定渠道加以纠正,谢某甲、谢某乙应当为其不理性行为负责任。因为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自力救济,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理由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本案涉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追诉起点是5000元,经鉴定,本案被毁坏大门和围墙修复价格是8583.95元,属数额较大。纵观全案,本案案发前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而且多人次卷入矛盾中去。双方均多次上访,而且县、镇相关部门均有介入调解,但矛盾越来越激化,并因此引发一系列治安案件,双方因此均有人员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至案发矛盾仍然得不到缓解,案发后,谢某丙多次到省、市、县等部门上访,案件在当地引起较大影响。另一方面,从作案手段来看,涉案现场位于居民聚集区,谢某甲、谢某乙公然驾驶铲车撞向居民大门和围墙,案发时现场群众也较多,也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因此,应当用刑事手段来调节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刑法设立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犯财产罪目的在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他人对财产的事实占有,或者说,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他人对财产的占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违法建筑首先要经行政机关立案定性且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予以拆除。除占有人自行拆除外,应由行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执法。个人不得行使国家权力进行拆除,否则会使公益变成私事,使自己成为维护道德及社会秩序的仲裁者,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谢某甲、谢某乙私自拆除谢某丙的大门和围墙,是个人意志的私事行为,无权代为行使公权力,所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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