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是群众餐桌上常见食材,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设立屠宰场屠宰生猪对外销售。然而,仍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顶风作案,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近日,丰顺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经营案,经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因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这起案件再次敲响食品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的情况下,在丰顺县汤坑镇私设生猪屠宰场,先后雇佣徐某甲、徐某乙等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猪肉产品销售活动。
2025年6月,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依法查处该非法屠宰窝点,现场抓获徐某甲、徐某乙等务工人员。然而,仅一个月后,徐某某又铤而走险,在同一屠宰点再次雇佣徐某甲等人重启非法屠宰业务。
在该非法经营链条中,徐某某负责收购生猪,运回私设屠宰场宰杀,并通过微信安排工人屠宰、配送猪肉。宰杀后的生猪产品一部分供给超市,一部分流入本地猪肉档口对外销售。截至2025年9月,徐某某非法经营销售金额合计30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30万元。
判决结果:
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丰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主犯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从犯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从犯徐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1万元。
检察官说法:
私设生猪屠宰场,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一、私屠滥宰不是“小生意”,数额达标即触刑。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设立屠宰场屠宰生猪对外销售。不要心存侥幸,认为私宰只是行政违法,数额达标即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全链条参与均可能担责。
非法屠宰、销售不是“帮忙”“打工”就没事。本案中,从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大务工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不为非法屠宰、配送、销售等环节提供帮助。
三、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如发现私屠滥宰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公安、农业农村部门或属地政府举报,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